(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完全表决权及修改权全部由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统筹管理。
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