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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 有力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专家解读文章之二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624天前 | 6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主要来源之一。节能审查制度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源头性举措,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节能审查制度能效源头把关作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节能降碳工作制度保障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作为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关的重要举措。自制度实施以来,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制度源头把关作用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为我国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好支撑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二、主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新形势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办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增加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等新要求,有利于提高能源产出率,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二是对于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办法》提出应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降碳措施、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为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了工作基础。

  三、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实效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更加注重提升节能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节能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合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办法》在全面总结原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厘清各相关方面的职责任务,对节能审查工作管理职责、管理任务、管理要求等作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等管理规定,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序顺畅。另一方面,《办法》调整优化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明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并细化了对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要求,补充了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等规定。相关修订内容充分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了“管精管好”,有利于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率,有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落地见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提高新建项目能效水平、确保项目符合节能降碳有关政策要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地方实践看,节能审查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项目不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这都加大了节能降碳工作的推进难度。《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闭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程序和内容,规定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点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还明确了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有效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总的看,《办法》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节能降碳工作的新特点,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的咨询工作者,我相信《办法》将能够有效指导各有关方面有力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为我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作者:张英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环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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