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现货交易与辅助服务衔接。加强现货与辅助服务有序协调,在交易时序、市场准入等方面做好衔接。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可向用户侧疏导,其他辅助服务品种按照“成熟一个、疏导一个”原则确定疏导时机及方式,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另行确定。做好省间、省内现货市场与区域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融合,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
(十)完善电力市场价格体系。现货试点地区要加强中长期、辅助服务与现货、省间与省内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的协同衔接。各地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设置应满足鼓励调节电源顶峰需要并与需求侧响应价格相衔接,价格下限设置可参考当地新能源平均变动成本。严格落实燃煤发电上网侧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不得组织专场交易,减少结算环节的行政干预。推动批发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通过零售合同等方式向终端用户传导,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行为。
(十一)探索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推动开展各类可靠性电源成本回收测算工作,煤电等可靠性电源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较低的地区可结合测算情况,尽快明确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时间节点计划和方案,探索实现可靠性电源容量价值的合理补偿。
五、提升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保障能力
(十二)加强市场建设运营基础保障。省间、省内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要优化调度、交易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加强组织人员基础保障,进一步明确现货市场运营岗位职责划分,运营岗位编制和人员到岗率应达到合理比例,实施专职专用。健全市场运营保密管理制度,设立现货市场独立运营场所。完善市场运营管理机制,形成相关管理办法,依规开展交易组织工作。强化市场运营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市场运营人员上岗考核制度,促进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提升技术能力;加强市场运营系统保障能力,完善系统功能,提升自动化管理水平,并建立容灾备份系统。
(十三)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内容全面、准确、及时,为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提供基础保障。提高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服务水平,增加手机客户端等发布渠道,为经营主体信息获取提供便利。
(十四)加强电力现货市场风险防控能力。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机构要做好现货市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分析、总结等工作,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构建市场运营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市场评价指标,提升市场运行综合评估能力,为市场建设督导、考核等工作提供量化支撑。
(十五)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现货市场建设运营中的推动和支撑作用,各地第一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常态化市场规则修订机制,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推动经营主体深度参与市场建设全过程,充分体现各方主体意愿。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加强对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协调。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2017年以来现货市场建设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完善电力现货市场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培训宣传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