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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308天前 | 68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工作原则

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招标条件与范围、规模、标准的确定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

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

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

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具体流程

1.评标。评标应当根据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情况选择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最主要因素。

2.开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持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投标单位必须参加开标,不参加不予以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不予以确认。

3.开标后,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对投标书中的疑问,应当按开标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询标纪要经投标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书的补充的文件。

4.评标过程要保密,并且应按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提出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单位。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6.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基建处根据招投标文件、投标书、询标纪要及中标结果草拟→发包合同→报主管校长审核→学校签订。

7.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8.招投标双方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裁决。

投标单位发现招标中有失公正或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核查。

9.禁止工程承包单位转包工程;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

主要内容

(一)、计价模式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包括强制和自愿选择)的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四统一”(“四统一”:指程量清单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名称。),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项目当地补充、完善的有关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

(三)、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性质、范围、有关的技术规格标准及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些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对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1、该工程招标中需要另行单独分包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必须明确总包对分包工程需要配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将配合费用的计算规则列入合同条款。

2、涉及甲供材料、工作等内容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明确的结算规则列入合同主要条款。

3、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4、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招标工程的合同类型及相关内容,并将其列为主要合同条款。

5、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之间不能存在实质性的矛盾(比如,固定价合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不应出现“按实调整”字样,而必须明确量、价变化时的调整控制幅度和价格确定规则)。

(四)、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由有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该按照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拟订的施工方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做为依据编制。标底涉及的价格应按当时、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涉及施工方案、计费标准选用的,应按照符合招标范围的施工企业的基本水平,而不应考虑具体竞争及让利因素。

必须如实列出施工图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并由编制人员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暂定金额。同时,应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全部投标人

(九)、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中任何需要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

(十)、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对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处理规则,如果非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予归还投标人,则可视作招标人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此时应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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