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表明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营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经当地市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
此外,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