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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发布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5天前 | 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12月3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试点期间,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暂按上网电量的20%参与绿电市场,鼓励采用聚合方式参与交易。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24]1599号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等文件要求,为稳妥有序、分类分步推动分布式光伏进入电力市场,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我委制定了《冀北电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冀北电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服务分布式光伏有序进入电力市场,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服务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健全配套政策与市场机制,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全面入市”的原则分阶段推动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第一阶段组织开展短期试点,理顺市场机制与工作流程,结合试点情况优化完善政策规则和市场机制,适时调整交易组织频次。试点期间,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暂按上网电量的20%参与绿电市场,鼓励采用聚合方式参与交易。第二阶段结合分时正式结算、现货市场建设进展,分批次推动各类分布式光伏主体进入市场,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

  二、市场机制

  (一)分布式光伏主体分类

  按照分布式光伏投资人身份,分布式光伏主体包括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三类。其中: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企业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二)分布式光伏入市方式

  1.直接参与市场方式

  分布式光伏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方案,以发电主体身份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聚合商代理参与市场方式

  具备相应资质的聚合商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在交易平台与分布式光伏主体形成代理关系,代理分布式光伏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三)分布式光伏市场注册要求

  有关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分布式光伏主体、聚合商两类。分布式光伏主体按自愿原则选择直接参与交易,或由聚合商代理参与交易。

  分布式光伏主体、聚合商需在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申报身份认证、项目备案(核准)、发用电户号等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满足市场成员注册要求。

  聚合商需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和相应资质要求,其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企业及法人信用等标准按有关规则执行。鼓励以分布式光伏投资运营公司为基础培育聚合商。

  (四)聚合代理关系与聚合范围

  分布式光伏主体与聚合商的代理关系在交易平台通过合同方式确立。分布式光伏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聚合商建立代理关系。

  聚合范围按照冀北电网220千伏供电分区划定。同一家聚合商按其代理聚合范围,分别建立交易单元并参与交易。聚合代理合同达成的具体流程包括:

  1.发起要约。聚合商在交易平台向分布式光伏主体发起要约,等待分布式光伏主体响应。

  2.确认响应。分布式光伏主体查看要约,在响应时限内选择确认响应,填写代理售电周期、电量等代理合同信息,逾期未响应的要约自动失效。

  3.聚合代理合同签订。双方完成要约与响应后,电力交易平台生成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供双方自行签订,完成交易。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探索设计聚合代理套餐。

  (五)分布式光伏交易结算机制

  1.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应单独配备计量表计,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单独计量,并满足分时段交易结算或现货交易计量需求。同时,具备数据远程传输条件。电力营销系统与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分布式光伏注册、聚合、交易、结算等业务顺利开展。

  聚合商须具备分布式光伏运行和计量信息采集能力,能够实现与分布式光伏主体、调度机构远程通信。聚合商应具有独立著作权聚合软件(平台),能够保障自身数据安全。

  2.交易模式

  直接交易模式与集中式新能源保持一致。聚合代理模式中,按照聚合商代理聚合范围建立交易单元。周期、交易方式与集中式新能源绿电交易方式保持一致,按照“发布公告、交易申报、交易出清、发布结果”的顺序开展。聚合商月内交易电量上限按照其所聚合的分布式项目的当月预测上网电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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