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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供需形势预测:2022年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5%-6%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877天前 | 601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迎峰度冬期间,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需偏紧。其中,华北、东北区域电力供需基本平衡;南方、华东、华中、西北区域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需偏紧。


  三、有关建议


  结合当前电力供需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监测预警,确保一次能源稳定供应


  当前,受地缘政治冲突影响,国际煤油气供应紧张,加大我国进口煤炭、天然气的难度,国内下游煤炭库存处于相对低位,电煤价格高位波动,迎峰度夏期间煤电和气电保供面临潜在风险。针对国内煤炭供应、电煤价格、煤炭中长期合同及产运输等方面,建议:


  一是加强宏观调控,持续增加煤炭供应总量。加大产能释放力度,尽快落实近期国常会提出的今年新增煤炭产能3亿吨的目标任务,为疫情后能源电力消费需求快速回升做好准备。督促各地煤矿复工复产,对于未达产的煤矿和地区要进行通报。制定煤矿保供与弹性生产办法,优先组织满足条件的先进产能煤矿按一定系数调增产能,尽快形成煤矿应急备用生产能力。


  二是加强政策干预,确保电煤价格落实到位。督促煤炭主产地不折不扣推动煤炭价格机制落地执行,严格执行现货价格窗口指导价,释放强烈的稳定市场价格信号。加大力度推动煤炭中长协的签约履约工作,尽快补足电煤中长期合同,消除全覆盖缺口。加快推进中长期合同履约核查工作,督促签约占比未达要求的责任方企业进行整改,千方百计将电煤价格降低到合理水平。


  三是加大与运输部门的衔接,加快电煤夏储工作。加强产运需之间的衔接配合,将运力向电力电量存在硬缺口省份的煤电企业适当倾斜。督促各地方压实责任,加强各环节协调工作,全力保障迎峰度夏的电力稳定供应。


  (二)强化统一调度,充分发挥大电网配置资源的优势


  近年来,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负荷快速增长影响,峰谷差不断加大,部分地区最大日峰谷差达50%左右。与此同时,常规电源装机增长放缓,叠加电力燃料价格高位,机组有效出力下降,对电力平衡带来极大压力。针对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系统安全运行及有序用电等方面,建议:


  一是推进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建设,提升系统运行弹性。加快新能源富集区和不可中断用户占比高的地区的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建设,科学合理配置比例。出台火电机组技改时序方案,有序推进机组“三改联动”。进一步加大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电源的建设力度,同时加强网、源侧储能设施的统一调度,提升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推动各省已核准的重点支撑性和保障性电源加快建设进度并按期投产,保障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应。


  二是加强设备运维,释放输电通道和常规电源顶峰能力。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枢纽变电站、换流站等检查巡查,及时消缺;加强机组非计划停运和出力受阻管理,优化计划检修安排,充分保障用电高峰时期各类发电机组应发尽发。优化区域电网之间的开机备用、跨区支援、余缺调剂,全力保障用电高峰期间的电力供需平衡。


  三是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加强有序用电执行管控。创新需求响应手段,挖掘优质可调节负荷资源,扩大需求侧参与市场和保供运行规模。优化有序用电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和经济发展影响。按照保民用、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类极端情况,建立健全分级有序用电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开展舆情引导。


  (三)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运行


  近年来,跨省跨区输送电力对用电高峰的支持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电力供应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其重要性还将更加凸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挥大电网优势是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加快电力结构转型的重要举措。针对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市场化电价形成、终端电价疏导及新能源参与市场等方面,建议:


  一是加快全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功能,健全市场交易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市场,给予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的灵活性电源合理补偿。


  二是加快推动形成市场化电价体系,合理疏导产业链上游成本。形成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市场体系和电价机制,疏导大规模消纳新能源产生所增加的系统运行成本。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尽快将煤电电价调整到位,缓解由于燃料成本高涨导致的电力供应风险。推动高耗能企业进入市场,交易电价不设上限。进一步明确跨省跨区送电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外送价格浮动机制按照落地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三是逐步建立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推动构建更加适应新能源发展的物理特性的市场交易机制,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推动各类优先发电主体、用户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建立合理的费用疏导机制。协调绿证市场、绿电市场和碳市场之间的关系,对新能源绿色价值的部分给予正确定价。在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快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问题;对未收到补贴的可再生能源电费实行缓征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政策,缓解新能源企业“借钱缴税”的局面,切实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发展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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