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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937天前 | 6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为了保障新能源大规模开发的合理空间需求,需要加强空间规划之间、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实施方案》提出,应完善新能源用地、用海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能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还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此外,为了规范各地的土地使用税费征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应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征收其他费用。

  二是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土地资源较为紧张,尤其是中东部地区,新能源项目应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实施方案》提出,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同时通过技术进步节约用地,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岸线的占用和影响,《实施方案》还提出,要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同时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生态修复的效果,以“光伏+”治理沙漠、戈壁、荒山、沉陷区等土地,实践证明新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修复可以有机融合,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实施方案》为此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设计、施工等标准规范,并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

  问:《实施方案》提出了通过财政金融手段支持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将如何开展?

  答:“十四五”风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实现平价无补贴上网,财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模式需要与时俱进,金融支持政策力度需要加大,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的作用。《实施方案》提出三方面政策举措:

  一是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将加强央地联动,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用好增量资金。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二是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金融机构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为前提,发放可再生能源存量项目电价补贴确权贷款。利用电网企业融资优势,拓展资金来源,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延续补贴资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

  三是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新能源开发、运营和应用所涉及的企业量大面广,融资需求和融资难点不一,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已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应尽快完善项目程序流程和规范,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挂牌并扩大支持规模。结合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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