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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712天前 | 7732 次浏览 | 分享到:


  19. 绿色能源示范园(区)。主要支持绿色低碳产业聚集、工业节能降碳基础好、能源消耗计量工作扎实的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光、生物质、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行动,使得区域内新增能源消费100%由可再生能源满足。优先选择国际合作生态园、国家经济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等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园区。


  20. 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主要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结合当地资源及用能特点,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各类能源新技术,以村镇为单元,构建以风、光、生物质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高度自给的新能源微能网,提升乡村用能清洁化、电气化水平,支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示范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工程装备应达到业内先进水平,鼓励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工程投资及收益合理,经济评价可行,鼓励探索创新性商业模式。支持依托示范项目,组织制定一批行业标准,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二)效果显著,可推广性强。示范项目应具有突出的设计理念、创新成果、示范效果,重点体现在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经济性等方面同时,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和推广应用潜力。


  (三)基础要素完备,按时开工。申报示范项目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用地、环评、消纳条件、实施方案等均已得到落实,示范项目原则上在“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持续推进项目建成投产。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组织。坚持以省为主、国家统筹。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拟开展示范的有关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企业报送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也可从本地区选取符合要求的已开展项目;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逐个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本地区试点示范项目清单;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审慎安排示范项目,原则上各省(区、市)开展的示范工程每类不超过2个项目。试点示范项目情况及时报国家能源局。


  (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消纳有保障、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按要求组织相关开发企业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应取得必要支持性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技术路线发生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更新调整建议。


  (三)经验推广。示范项目建成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评价,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试点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评估示范效果、推广前景,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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