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 家 监 察 委 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谢长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2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谢长军从被公布严重违纪违法到被正式逮捕,刚好整整七个月。从新华社发布的消息看,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这也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已经结束,接下来就是走司法程序,公诉起诉了。
2021年8月17日,有关权威部门消息披露了谢长军案件的一些细节,从目前移交检察院的情况看,最终预计将按照党纪和国法做分别处理:
经查,谢长军背弃初心,辜负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和信任,对抗组织审查;------党纪处分。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金、公款旅游;---党纪处分。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党纪+司法处理(涉嫌受贿罪)。
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钱色交易;---党纪处分。
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司法处理(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处理(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谢长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 党 的十 八 大后(其时担任国电集团副总经理,2017年退休)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在中国风电三十年发展历史上,谢长军是第一批创业者和里程碑式人物。
2001年谢长军刚刚接任龙源电力总经理的时候,其优质的资产大部分都被剥离,剩下的只有两个火电厂的股权、雄亚维尔京公司、还有一家濒临破产的福霖公司,总资产只有30多亿元。
谢长军向当时分管龙源电力的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刘振亚汇报工作,提出8个字的战略——稳定基础,两翼齐飞。稳定基础就是继续发展两个资产质量都很好的火电厂,这样可以支撑后面所谓的两翼齐飞;两翼中的一翼是以风电为主的新能源,还有一翼就是为了发展新能源来培育一支自己的技术团队。这个方案得到了刘振亚的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国家电力公司主要领导的肯定。2002年电改之后,龙源电力划归原国电集团,2009年在港股上市。
随着中国中国政府的大力政策支持和各大风电企业的大力发展,中国风电装机量位居全球第一。谢长军自1993年加入龙源至2013年升任原国电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一手将龙源电力带到全球最大的风电开发商。
自身发展的同时,谢长军还有意支持国内风机产业自主化,如今国内风机的某家龙头企业,其创业初期首批批量化商业订单都来自龙源。
2008年6月18日,时任龙源电力集团总经理的谢长军(中)出席河北长辈的龙源石人一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竣工仪式、麒麟山风电场15万千瓦项目开工仪式
2012年的英国“世界风电之窗”月刊评选出的2012年世界风电行业30位最具影响力人物中,时任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谢长军入选其中,位列第三。评委会对谢长军多年来在风电行业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
谢长军自2001年7月起担任龙源电力总经理以来,以超人的胆识把目光投向中国风电行业,特别是后来在国电集团“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战略指导下,坚持大力开发清洁能源,积极推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带领龙源电力走出了一条绿色能源引领企业转型的健康发展之路。作为全国最早从事新能源开发的公司,10余年来,龙源电力持续领跑,近五年风电装机规模以每年70.8%的速度增长,截至2012年6月30日,该公司风电控股装机容量达到899.4万千瓦,稳居中国和亚洲第一、世界第二位,创造了中国新能源行业的“龙源速度”。2011年,该公司取得利润总额36.09亿元,比五年前增长了4.1倍,实现了规模和效益的同步发展。2009年,龙源电力在香港成功上市,首次募集资金177亿元,创下了中国电力企业境外IPO融资额最大、市盈率最高等多项第一,成为第一支真正意义上亮相国际资本市场的国有控股新能源股票,被称为中国“新能源第一股”,赢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2017年底,谢长军年满60岁退休。退休之后,谢长军依然活跃,常常前往一线调研,并参加电力、新能源相关会议论坛,为新能源发展发声。
从2019年第1期起,退而不休的谢长军在行业杂志《风能》杂志特开设“忆昔风”栏目,刊登他撰写的系列回忆文章。其中,既有创业故事、人物速写,也有对项目的总结、行业的深度思考。获得风电从业人员好评。后来以《大风起兮-龙源电力发展历程回顾》结集出版。谢长军还曾发起并担任“中国新能源电力圆桌”召集人,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行业有着较大的影响。
附:谢长军被指控的有关罪名最新司法解释和定罪量刑标准
1、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最新的司法解释,受贿罪的起点金额是1万元。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定罪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等。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定罪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谢长军,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现年64岁,吉林永吉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电力学院热能动力专业本科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历任水利电力部(电力部)科技司工程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部副处长;中能电力科技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1999年6月起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起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09年起任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执行董事。期间龙源电力在2009年12月实现香港主板IPO,创下多项历史第一。
后升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3.2-2017.12 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17年底退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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