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0、财务审计负责编写财务审计工作底稿;
11、审计组长负责项目一级复核;
四、审计结案
1、主审对审计结果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将审计资料整理后一并送达科室负责人审核;
2、草拟的审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3、主审负责填写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
4、主审负责编写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5、科室负责人负责填写审计报告审核意见书;
6、递交法制部门复核;
7、主审负责审计结果文书的送达及审计决定执行事项;
8、由主审将审计结果文书送达科室统计员进行统计和上报;
9、审计回访。
五、审计档案
1、审计主审负责项目立档,装订前由档案专管员负责进行审核;
2、原则上每季度将结案的项目立档存放。
《审计法》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