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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服务范围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168天前 | 233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分使有资投资家融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围由国院发展革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按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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