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了电解铝阶梯电价机制
(一)合理优化阶梯电价的分档指标,便于统计和核查。原政策的分档指标采用的是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即生产每吨电解铝液消耗的交流电量,该指标只包含电解槽用电,不包括停槽、启动的用电量。新版《通知》明确了分档指标采用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包括电解铝液生产、电解槽启动、停槽短路口压降、系列烟气净化、整流、空压机、物料输送、动力照明等辅助附属系统消耗的交流电量和线路损失),含自备电厂电量、电网购电量、电力市场交易电量等。综合电耗是企业惯用指标,覆盖了企业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更能全面客观反映电解铝生产企业的综合能效水平,也便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计量、报送、核查等环节,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使政策调控过程更加高效化、合理化、便捷化。
(二)调整阶梯电价的分档标准,提高了政策的作用效果。原政策电耗分档标准是在2013年制定的,随着电解铝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不断淘汰落后产能,目前已经基本没有电解铝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原有阶梯电价分档标准已不再适用。当前“双碳”目标对我国经济社会能耗强度和绿色低碳转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根据电解铝行业的生产效率与生产水平变化,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的分档进行了调整,设置了每吨13650千瓦时的分档标准。该分档标准相较于原政策第一档指标降低了约400千瓦时/吨,约覆盖1/4左右的电解铝生产企业,同时进一步设置了2023年起和2025年起两个时间段的分档标准指导值,分别为每吨13450千瓦时和13300千瓦时。分档标准的优化调整,对电解铝生产企业不断降低能耗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有助于企业增强节能环保和能效管理意识,进一步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和持续降低能耗。
(三)考虑了企业进一步提高的环保要求,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在我国对环保重视程度显著提升,排放标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通知》兼顾考虑了未来电解铝生产企业提升其环保排放水平的客观要求,在2023年和2025年不断压降分档标准的同时,也明确了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包含脱硫电耗。该调整在促进电解铝企业降低能耗的同时,将满足其提升排放标准的合理需求,与现有提升排放标准的环保要求实现了统筹兼顾,将有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空气质量的提升。
(四)采用“精细平滑”的累进加价机制,更有利于激发企业释放节能潜力。新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实行累进加价机制,以20千瓦时为累进值,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较原政策加价曲线更为平滑。只要生产企业在降低能耗方面取得进步,进入对应更低的档位,即可享受到节能带来的收益,有助于充分调动电解铝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不断释放潜在的节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