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587天前 | 119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24〕107号)


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浙江、河南、湖南、贵州能源监管办,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安排,我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能源转型发展大局,聚焦分布式光伏备案、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工作环节,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查找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接入电网服务效率,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和对象


  (一)监管范围


  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24年6月,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项目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


  对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分布式光伏备案等政策执行等情况开展监督;对电网企业在分布式光伏接网、交易、结算等方面开展监管;专项监管可视情况延伸至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


  三、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备案、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4方面,有关省份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重点方向。


  (一)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是否制定并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管理规定,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备案工作流程是否职责清晰、简洁高效,并及时公开;项目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台账是否清晰并滚动更新;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是否及时报送、抄送相关单位;是否存在增加备案前置条件的情况;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上网模式等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是否一致,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是否存在不当市场干预,包括强制要求配套产业、限制投资主体开发建设行为、进行“垄断式开发”等;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的地区,是否根据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规模和建设时序。


  主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0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74号)等。

碳排放管理师
报考条件
报名流程
执业证书
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