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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7天前 | 8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


  (十)科学确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科学开展新能源消纳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系统承载力、系统经济性、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与本地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充分衔接后,确定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原则上不低于90%,并根据消纳形势开展年度动态评估。


  (十一)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管理方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承担总体责任,于每年一季度按相关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当年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要抄报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相应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全国统筹,必要时对部分省份的目标进行调整。


  (十二)强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执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及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确定新能源年度开发方案和配套消纳方案。新能源年度开发方案要分地区确定开发规模,集中式新能源要具体到项目和投产时序,消纳方案要明确各类调节能力建设安排、拓展消纳空间的措施及实施效果。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围绕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持续完善消纳保障措施。对实际利用率未达目标的省份,国家能源局以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督促整改。


  五、扎实做好新能源消纳数据统计管理


  (十三)统一新能源利用率统计口径。发电和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49号)和《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1〕5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可用发电量和受限电量统计方法,新能源利用率按仅考虑系统原因受限电量的情况计算,电网企业要明确并公布特殊原因受限电量的认定标准及计算说明。


  (十四)加强新能源消纳数据校核。发电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按《办法》要求,向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新能源并网规模、利用率和可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受限电量、特殊原因受限电量等基础数据,配合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做好数据统计校核。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会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共同开展新能源消纳数据统计校核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新能源消纳情况。


  (十五)强化信息披露和统计监管。各级电网企业严格按《办法》要求,每月向其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披露利用率及可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受限电量、特殊原因受限电量等基础数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发电和电网企业的新能源消纳数据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如实统计、披露数据。


  六、常态化开展新能源消纳监测分析和监管工作


  (十六)加强监测分析和预警。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开展月度消纳监测、半年分析会商和年度消纳评估工作。全面跟踪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形势,专题研究新能源消纳困难地区问题,督促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每年一季度,做好上年度新能源消纳工作总结,滚动测算各省份本年度新能源利用率和新能源消纳空间,同步开展中长周期(3—5年)测算,提出措施建议。


  (十七)开展新能源消纳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新能源消纳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监管内容,围绕消纳工作要求,聚焦消纳举措落实,常态化开展监管。加强对新能源跨省消纳措施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24年开工的新能源配套电网重点项目.doc

  2. 2024年投产的新能源配套电网重点项目.doc


国家能源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