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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天前 | 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加强评估总结。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3),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园区。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掌握本地区零碳园区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为相关行业、区域和其他园区低碳化改造探索有益经验。
  附件:1.零碳园区建设基本条件
     2.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书大纲
     3.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4.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