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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技奖—审批程序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208天前 | 6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创新科技奖实行分级评审及公示制,即形式审评定委员会审议、大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查、初评、复评、和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要对申报材料格式、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合格的成果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成果,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专业评审。

初评专家组负责专业初审,采用网上评议、通讯评议、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主要对成果创新水平、技术难度、成熟完备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得分排名,确定进入复审的成果。

复评专家组负责专业复审,采用会议评议、答辩等方式,定量打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主要对成果创新水平(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理论创新等)、技术难度、成熟完备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评分。

第二十七条评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根据专家评审组的专业评分情况,提出电力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及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成果的建议名单。

评定委员会从拟获电力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成果中,遴选出大奖候选成果名单,候选成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拟授奖数量的3倍。

第二十八条大奖评审组负责大奖的专业评审,采用会议评议、答辩等方式,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调研核查,对候选成果逐一进行评审,提出大奖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奖励委员会以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对创新科技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授奖名单,由奖励委员会主任审签。

(一)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奖励委员会委员参加审议,审定结果方为有效;

(二) 大奖、一等奖成果,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三) 二、三等奖成果,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奖励委员会委员有权对拟授奖成果提出复议申请。

提出复议申请时,须向奖励委员会提交对复议成果新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书面复议建议和理由,经五分之四(含)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即按复议建议对复议成果的奖励类别、获奖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创新科技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拟授奖成果相关信息在CEPETA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