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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系统观念 分类精准施策 全方位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732天前 | 13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统筹兼顾,系统建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的新模式


  (一)科学设置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目标


  大规模新能源发展配置多大规模的系统调节能力是核心问题,《指导意见》统筹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等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关键环节,按照“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的思路,提出到2027年,抽水蓄能电站投运规模达到8000万千瓦以上,需求侧响应能力达到最大负荷的5%以上。同时在政策保障方面集中发力,要求建成保障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形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智能化调度体系,支撑全国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20%以上、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系统谋划在安全充裕的基础上提升调节能力


  调节能力涉及电力系统的各个层面,《指导意见》以调峰、储能及智能化调度为着力点,突出规划、建设、运行等全流程各环节,从技术、管理、政策、机制各方面提出要求,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各类调节资源作用。同时要求坚持安全第一、先立后破,动态研判电力系统对调节能力的需求,适度加快调峰、储能及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推动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保持合理裕度,增强极端情况防范应对能力,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有序有效调动各类主体建设调节能力的积极性


  能否有效调动各类主体落实各自领域的调峰能力建设要求,是提升调峰能力能否落地的关键。《指导意见》突出“市场主导,政策支持”的理念,通过多种市场机制和政策机制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体现灵活调节价值的市场体系和价格机制, 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建设调节能力的积极性。


  三、分类施策,全面开拓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的新路径


  (一)加强调峰能力建设


  《指导意见》聚焦电源侧、电网侧、需求侧调峰资源建设,统筹考虑各类调节能力间的平衡。在电源侧对煤电调峰、可再生能源调峰、气电调峰和核电调峰作出系统性安排。其中,对于煤电灵活性改造,《指导意见》要求到2027年存量煤电机组实现灵活性改造“应改尽改”;对于煤电灵活性改造深度,在现有“三改联动”最小出力35%(纯凝机组,供热机组为40%)要求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对在新能源占比高、调峰能力不足的地区煤电进一步提升了改造深度,要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煤电机组最小发电出力达到30%额定负荷以下,进一步提升煤电灵活调节型电源作用。在电网侧,《指导意见》聚焦电网优化配置能力,要求充分发挥大电网优化资源配置平台作用,强化送受端网架建设,加强区域间、省间联络线建设,探索应用柔性直流输电等新型输电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高比例送出和消纳能力。在需求侧,《指导意见》聚焦发挥各类新业态作用,要求深入挖掘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资源潜力,支持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主体聚合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推动实施分钟级、小时级需求响应,应对短时电力供需紧张和新能源消纳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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