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开展新能源消纳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新能源消纳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监管内容,围绕消纳工作要求,聚焦消纳举措落实,常态化开展监管。加强对新能源跨省消纳措施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24年开工的新能源配套电网重点项目.doc
2. 2024年投产的新能源配套电网重点项目.doc
国家能源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