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发布的铝冶炼行业、水泥熟料生产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也将控排企业使用的可核证非化石电力的排放因子按零计算。而自愿减排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两个市场则通过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有效衔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对于供给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来说,将面临开发自愿减排项目还是参与绿电绿证交易实现环境价值变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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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绿电绿证交易市场协同发展
(一)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绿电绿证交易市场并行不悖。
国际上,清洁发展机制(CDM)、核证碳标准(VCS)等均将可再生能源作为重要支持领域,形成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与国际绿证交易机制共存发展的局面。目前在我国,绿电绿证交易机制是面向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无差别、全覆盖地核发绿证,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额外性要求和方法学规则对可再生能源项目“优中选优”进行有选择性的支持,目前仅公布了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并网光热发电两项可再生能源领域方法学。因此,两个机制支持对象虽有交叉,但交叉有限。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指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对于减排量供给方而言,自愿减排机制为额外性较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了一种更具吸引力的选项,项目业主可以在综合比较市场价格、开发成本、交易难度等要素的基础上,在参与自愿减排交易还是绿电绿证交易之间进行选择。
(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推动碳减排方面更具引领作用。一方面,自愿减排机制的“额外性”要求,可以筛选并引导资金和技术流向那些因为财务指标差、缺乏资金、新技术性能不确定性大等困难无法顺利实施,但又真正具有减排效果、更需要支持且对环境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领域和项目,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精准配置。
另一方面,绿电绿证仅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而自愿减排项目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了能源分配、能源需求、能源工业、农业、碳捕集利用和/或封存等16个领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增汇项目,有利于推动社会的低碳转型。同时,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多元,涵盖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碳减排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