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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展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 2025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4天前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能监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报装接电且具备向电网供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含换电,下同)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参与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


  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执行。


  放电价格。按照山东电力实时市场发电侧节点加权平均电价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通过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虚拟电厂相关市场规则结算电费。


  电价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新型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字〔2023〕23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报装接电且具备向电网供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含换电,下同)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参与车网互动价格机制改革试点。


  二、电价政策


  (一)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执行。


  (二)放电价格。按照山东电力实时市场发电侧节点加权平均电价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通过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虚拟电厂相关市场规则结算电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与电动汽车车主结算的放电费用,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主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参与试点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后,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自主注册;运营单位内部建设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量应与充电设施反向送电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上网电量(含充电设施反向送电、分布式能源等)按规则承担相关市场运行费用。


  (二)电网企业要做好试点项目上网电量的计量、结算工作。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保障用户知情权。


  (三)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