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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91天前 | 1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抽水蓄能行业管理,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结合抽水蓄能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起草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抽水蓄能行业管理,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建设原则】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立足于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推进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跃升发展,坚持规划引领、需求导向、合理布局、产业协同、有序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协调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本地区推进抽水蓄能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需求论证

  第四条 【开展站点资源调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抽水蓄能站点资源调查普查工作,选择满足地形地质、水源、生态环境等条件的站点,初步评估站点上下库成库条件、防渗条件、水头和距高比、区域地质条件等。各省应建立省级站点资源库并滚动调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站点合理布局,加深开展抽水蓄能站点资源研究工作。

  第五条 【统筹多种类型站点资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初步具备技术条件的常规水电站增建混合式抽水蓄能、依托现有水库建设抽水蓄能、废弃矿井再利用建设抽水蓄能,以及中小型抽水蓄能等各类站点资源,因地制宜统筹开展资源调查,统一纳入省级站点资源库。

  第六条 【加强站点资源保护】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资源库内站点的保护,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对于区域位置较好、建设条件较优但存在生态环境制约因素的项目,制定优化方案,提出针对性措施。

  第七条 【开展需求论证研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本地区抽水蓄能发展需求论证,预测5年期不同规划水平年负荷水平和特性、电源结构、电网网架结构等,统筹各类调节资源,综合考虑规划水平年电力保供、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本地区抽水蓄能发展需求规模建议。

  第八条 【复核需求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全国分区域分省抽水蓄能需求规模研究论证,对各省(区、市)抽水蓄能需求规模建议进行协调复核,做好与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的衔接。经复核的需求规模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修订)及项目纳规的基础。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九条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制定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布局、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指导抽水蓄能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各5年规划期重点实施项目,是各省(区、市)抽水蓄能项目核准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提出纳规项目布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站点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经国家能源局确认的需求规模,统筹规模和布局,组织项目综合比选,提出本地区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布局的建议,以及每5年项目安排清单和近5年项目逐年安排清单。

  第十一条 【布局优化和衔接平衡】国家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全国分区域抽水蓄能布局优化,衔接平衡各区域、各省(区、市)项目布局,统筹为电力系统服务和为特定电源服务,统筹产业链平衡等,明确各5年规划期全国分区域分省重点实施项目布局。

  第十二条 【修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每5年进行滚动修订。在满足发展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发展目标、任务和项目布局等进行调整。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发展需求、开展项目优选、提出项目调整建议。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布局调整。

  第十三条 【明确纳规项目要求】纳规项目按照《申请纳入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实施项目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深度,并提出初步技术方案。对于与水利工程结合建设的项目,应制定投资分摊和运营成本分摊方案。对于项目装机规模发生变化、且不涉及机组台数变化的重点实施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年底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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