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规范调度运行管理】电力调度机构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涉网技术规范,及时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签订调度并网协议。会同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制定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明确调度运行管理要求等,并严格按照调度规程进行调度运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调度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牵头制定电站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调度运行考核指标、标准及相关措施和要求,建立调度运行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发布电站调度运行监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加强调度运行监测】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度运行监测工作机制,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于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配套的抽水蓄能电站,基地开发主体按年度上报调度运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业发展监测】抽水蓄能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前期工作项目、在建项目投资、进度等方面的监测,发布监测报告。研究建立行业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产业发展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