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组织开展企业管理研究及成果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开展信用评价、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六)经批准,组织开展各类评优和推荐工作。
(七)参与全球电力行业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指南、技术标准、市场规则、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和体制改革工作。
(八)接受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
(九)接受委托,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专业会议、行业调查、课题研讨,组织搭建国际国内行业技术、管理等交流合作平台。
(十)组织或接受委托,开展行业人才培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
(十一)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以及为行业客户提供相关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十二)规范竞争秩序,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实行行业“黑名单”制,应会员要求,对会员之间因市场竞争引起的纠纷和争端进行调解,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十三)举办展会,运行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十四)履行法律和本会章程允许的其它职责和事项。
(十五)完成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应是电力行业合法经济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