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业约定和规则;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数据、信息、调研成果和有关资料等,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被取消合法经营资格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以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延期换届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有关部门。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