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全球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八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定额补贴、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